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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September 16

    就只是這樣?

    聽障人士的奧運期間,一個女志工不是控訴被騷擾嗎?
    劇情稱:是在電梯裏被一位抓住、再被另一位所非禮。
     
    如果屬實,騷擾人的那位已經道歉談好賠償了事;
    當天指認後就趕緊把人送上飛機,走.....
    那...強制抓人的那一位,他可是犯了妨害自由罪耶!
     
    強制抓人是刑罰的「公訴罪」耶!
    醬子在教育百姓的嗎?
    碰到啥就蠕,一點都不中用。
     
    可以這樣處理,表示「若無其事」一般嗎?
    以後國人,如果﹝對自己同胞女性﹞如法再炮製的話,
    嘿黑黑....那法律將會給予怎樣的對待?
    對自己人是不會手軟的,不信試試就知道了。
     
    「人都走了,還能怎樣?」
    「就是走了,我才罵呀!」